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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2013年2月8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7)日宣布,開放國銀海外分行辦理外幣授信時,可收受新台幣資產作為擔保品,此措施也包括香港、大陸分行辦理人民幣授信。銀行局長桂先農表示,此有利於台商利用在台資產,辦理相關融資支應海外事業。

金管會昨天宣布兩大措施,一是海外分行辦理外幣授信,可以收受新台幣資產作擔保品;二是國際業務分行(OBU)及海外分行辦理外幣授信時,可接受授信戶拿「他人」在境外分行、OBU或外匯指定分行(DBU)的外幣定存單作擔保品

銀行局表示,將儘速發函,預計農曆年後即可開始實施。

銀行業者表示,能收取新台幣資產當成擔保品,海外分行的債權可更多些保障,且客戶可抵押用來調度海外資金的資產也能增加。

金管會官員表示,以往都是台灣總行收取新台幣擔保品,再開出Standby LC(擔保信用狀)給海外分行,再進行授信,金管會新措施開放後,可省下開立信用狀的程序,客戶可節省手續費,也有助銀行擴展業務。

金管會表示,目前OBU辦理外幣授信時可收受新台幣資產,包括定存單國內不動產等當成擔保品,未來則擴大至海外分行也能適用,且不限個人資產只能抵押貸給個人帳戶,只要是授信戶拿得出新台幣資產作為擔保品,海外分行即可授信給個人、企業使用。

另一項放寬則是原本OBU及海外分行辦理外幣授信,只能收取授信戶本人及關係企業的外幣定存單作擔保品,未來則擴大到他人外幣定存單。例如先生可以拿老婆的外幣定存單,甚至朋友、客戶只要願意提供外幣定存單作為擔保品,銀行都可以進行外幣授信。

銀行局表示,未來台商也可以用台灣的不動產、相關資產作抵押,由大陸分行直接貸出人民幣或美元,不必再開立信用狀保證,若變成逾放,則由台灣母行進行擔保品拍賣、收回債權等動作,相較過去,許多授信流程都可以簡化,客戶能省下信用狀的成本,銀行則可望增加授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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