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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央社台北十六日電】 | 台灣新生報2012年7月17日 上午12:30

消基會今天表示,經抽查有六家銀行於錯帳處理方面,約定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包括若有錯帳情形以銀行記錄為主,或存戶可舉證;另有銀行要求民眾應於七至十四日內提出異議。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認為,這類契約條款顯失公平應無效,並指出部分銀行僅給消費者七至十四日的期限過於嚴苛,呼籲金管會銀行局詳加擬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六月下旬以國內十家銀行業者為抽查對象,至銀行官方網站下載「存款(開戶)」契約書,以一般存款戶的約定事項為主,檢視是否有對消費者不利的內容。

調查指出,有六家銀行於錯帳處理方面,約定不利於消費者的條款,其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約定,若存戶認為有錯帳情形,均同意以銀行記錄為準或推定銀行資料為正確。

彰化銀行、匯豐商業銀行則表示,除非存戶可證明為銀行的錯誤,否則視為銀行沒有錯。

消基會認為,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一「舉證責任」倒置的精神,應由業者(銀行)主張自身提供的服務沒有問題,而非要求弱勢消費者去證明業者有疏失。

其他包括台北富邦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彰化銀行、匯豐商業銀行等四家銀行也約定,若存戶有錯帳疑義時,應於七日或十四日之一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均視為銀行為正確。

另外,蘇錦霞指出,這次調查檢視樣本銀行的契約還發現,部分銀行表示,除非銀行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負賠償責任;她認為這部分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範,責任預先免除屬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調查發現,花旗銀行與匯豐商業銀行約定,存戶若於開戶後一個月、三個月內終止帳戶停止往來,前者將向存戶索取五百元手續費、後者則未於契約中載明手續費金額,但仍會收取。

消基會指出,消費者若開戶後短期內覺得上述銀行服務不佳,或利息不優厚等原因想停止往來,還需付出數百元,變相被收取違約金,但消費者並無違約事實。

針對上述不合理的狀況,蘇錦霞希望藉由調查,讓銀行局能詳加擬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並進一步制定契約中不得記載事項或應記載事項,除了讓業者有法規依循外,也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消基會這次抽查樣本包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華郵政、台北富邦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花旗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銀行及匯豐商業銀行十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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